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会受到何种处理?
依法参加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法定义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其中,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理。
涉嫌非法社会组织与已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有什么区别?
“涉嫌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但有关证据线索尚不足以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的组织。民政部门一般以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请社会公众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并请大家提供有关非法活动线索,以利于下一步查处工作。“已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民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将其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并依法予以取缔的组织。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会受到何种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何识别非法社会组织?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以及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均属于非法社会组织。这里的“未经登记”,指既未在境内合法登记,如登记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也未在境外进行登记。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的合法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chinanpo.mca.gov.cn/)或者“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查验。
发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如何投诉举报?
发现疑似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可向民政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信息,主要包括组织名称、活动地点、联系电话、照片录像、网站或者新媒体账号、相关人员等。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chinanpo.mca.gov.cn/),通过“投诉举报”栏目填写相关线索信息;二是来信反映,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邮编为100721;三是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反映相关问题线索。对于非法社会组织可能涉嫌诈骗、非法传销等刑事犯罪的,请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民政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欢迎各界提供线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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